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浪费,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以建设安全、经济、实用和美观的村民住宅为导向,通过规划引导,规范建房程序,强化服务指导,完善管理监督,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住宅建设规范有序,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村民主体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完善村庄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引导村民住宅有序建设,节省建房投资,逐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以农民自建为主,避免政府大包大揽。
(二)服务群众、便民利民原则。强化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服务指导,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避免推诿扯皮现象。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着眼长远发展,注重制度建设,推动服务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防微杜渐,避免增加农民负担。
(四)尊重传统、突出特色原则。尊重历史人文传统,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环境条件,突出乡村特色、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力求和谐宜居、形式多样,避免简单套用城市建设模式。
三、科学编制完善村庄规划
(一)规划编制原则和程序。编制村庄规划应以县域新农村建设规划为指导,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情况、人口变化发展趋势和农村实际,积极引导村民适度集中居住;统筹产业、土地、交通、环保、生态和水利等设施建设,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体现农村特色。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通过,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村规民约。县级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对重要的村庄规划和编制村庄规划有困难的,应直接组织编制或给予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