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新乡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2)

国家政策2018-07-18李一老师

(二)分类编制完善村庄规划。按照发展中心村、保护特色村、治理空心村的要求,科学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和村庄建设。对太行山区和黄河滩区等区域内自然条件恶劣、不具备发展条件的村庄,与产业扶贫相结合,编制搬迁规划。对平原地区的村庄,根据特色农业布局,选择条件成熟、积极性高的地方,编制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资源丰富的村庄,要充分依托历史文化要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完善保护性发展规划。对缺乏产业基础的地方,根据实际编制完善村庄整治规划,重点推进人居环境改善,保障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力争到2016年底,优先完成建设活动频繁、需要加强保护等村庄规划编制工作;2018年底,全市基本实现农村规划全覆盖。

四、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程序

(一)一般审批程序

1.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在审议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时,应当坚持“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2.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村民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审批手续;对暂时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也要考虑农民的合理住宅建设需求,在严格限定住宅层数和面积的基础上,使用原有宅基地和经批准使用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相关具体程序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依据《河南省镇、乡和村庄“一书三证”发放管理办法(暂行)》(豫建村镇〔2012〕8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村民委员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报材料: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户籍人口证明文件;.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及“四议两公开”证明材料;.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以及四至范围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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