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新乡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3)

国家政策2018-07-18李一老师

2.施工图设计。

村民自建住宅,提倡由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个人设计,或者使用推荐的通用图纸。限额(三层含三层)以上村民自建住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勘察、设计。

3.施工许可。

限额(三层含三层)以上村民自建住宅应向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市场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实施监管。

4.开工查验。

村民个人建房开工前应当向村民委员会申请放线,由村民委员会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并对建设方和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交底,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村民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5.开工和延期。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且未申请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6.验收和登记。

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告知村民委员会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由其报告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进行规划复核和验收备案。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复核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五、村民住宅建设基本要求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时序,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许可要求建设。

(二)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要求,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宅基地用地标准,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和已参加过集体建房的,再申请住宅建设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三)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以三层以下的低层住宅为主,限额(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四)村民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村民和施工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抓好村民自建住宅的施工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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