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新乡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4)

国家政策2018-07-18王新老师

六、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服务指导

(一)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广新型住宅设计方案,逐步引导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形式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形式转变。乡级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应无偿提供农村建筑设计图集和通用图纸,并指导农户选择使用。

(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庄建设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可发给培训合格证书;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民自建住宅施工技术规程指导施工。

(三)县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加强对乡级政府负责人、村委会负责人、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职尽责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民自建房屋基本知识的宣传,通过发放挂图、建设知识读本、施工现场授课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房屋建设和质量安全、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知识。(五)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村民委员会关于住宅建设存在安全隐患或涉及结构安全的报告后,应会同乡镇政府,在农民自建房屋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现场技术指导和支持。

七、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

(一)明确监管职责。

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坚持谁发证,谁负责,依法依规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和用地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限额(三层含三层)以上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管理工作,依权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限额(三层)以下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履行对村民住宅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其具体工作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进行审查,组织验线、排查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隐患等工作,建立逐级上报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和定期巡查,对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或涉及结构安全的建筑活动,要立即上报乡镇政府或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寻求技术和监督支持;对限额以上建筑活动,村民委员会要及时逐级上报至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方依法接受质量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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