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和要求规定(3)

国家政策2018-07-06王新老师

.教师资格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3.工作量

1)上课。学校专任教师至少任教一门学科,且与申报学科一致或相近,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学校正、副校级领导兼任一门学科,原则上任现职以来至少连续3年且申报时仍兼任该学科,其教学工作量分别不少于同学科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三分之一。教研机构人员担任一门学科教研工作或从事其他专项研究工作,并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量,其上课情况以曾经任教学科为准。

2)听课。近5年,学校教师平均每年听课40节以上,学校正、副校级领导平均每年听课60节以上,教研机构教研员平均每年听课70节以上,其他研究人员完成单位规定的深入基层调研任务。

4.教学水平

教学水平考评为“合格”及以上。

5. 职称外语、计算机

符合本市规定的相应条件。

6. 继续教育

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规定的学时,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不少于100学时、高级教师不少于90学时、中初级教师不少于80学时。

7. 身心健康。

(三)教育业绩

1.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

(2)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验在市内外交流,本人或所带班队或所带班队的学生获得区县级及以上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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