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购房奖励和补贴
1、扩大契税奖励范围。凡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及非住宅商品房(指商业店铺、办公写字楼、商业公寓和车位)的,实行契税先征后奖,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的契税金额等额予以奖励。
2、继续实施购房补贴。凡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实行先税后补,由县财政按10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
(期限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放宽首套房认定标准
凡在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业营业用房),不论面积大小及套数多少,均按首套房标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由房屋登记机构出具首套房证明。
金融税收支持加强
1、县域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精神,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规定的低限执行,提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审批效率和发放速度,并加强贷款用途的监管。特别是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购房贷款业务,可采取季供、半年供或年供等弹性还款方式,支持购房。农民购房贷款所需的收入证明,由农民所在务工企业或村委会出具,金融机构予以认可。
2、税务部门要根据房企销售收入、开发成本等实情,对预售未竣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进行适时调整,合理预征相应税款,并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征收相应税款;在开发产品完工后,据实征收。对农民、外来工实际购房总面积超过项目预售许可总面积3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缓征相关应缴税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公积金支持力度加大
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调低至20%。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35万元。
职工在2016年7月1日之后(购买商品房的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进一步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