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都已下发施行。为进一步妥善衔接《条例》和《办法》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贯彻实施好《条例》、《办法》,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
(一)三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三明市区内市属以上用人单位以及在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受理、调查取证和工伤认定决定工作。委托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在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受理、调查取证和认定决定工作。
三明市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认定决定工作委托由收缴工伤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归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受理、调查取证和工伤认定决定工作。
(二)申请工伤认定应按《条例》和《办法》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和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未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三)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时,应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举证,逾期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四)在工伤认定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二、缴费费率
(一)一类行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征收,不实行浮动费率。
(二)二、三类行业按照参保单位基金收支率实行浮动费率,其办法:根据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每年3月1日调整一次,上年参保单位基金收支率(即上年支付该单位工伤待遇费用总额占同期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达到150%~200%,缴费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基金收支率达到200%以上,缴费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50%;基金收支率达不到60%的,缴费费率下浮到基准费率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