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5‰,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总造价为缴费基数。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主要经营范围所属行业类别确定缴费费率,二、三类按上述第二款办法实行浮动费率。
(五)三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三明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委托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三、待遇支付
(一)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行政区域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伤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以每天15元的标准计发;转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含省外)异地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以每天20元的标准计发。并按工伤职工住院的实际天数核定报销。
2.工伤职工到所在行政区域以外就医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及以下)、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公共客运汽(电)车一次往返发生的交通费据实报销。
3.工伤职工到行政区域以外就医住院前后各1天发生的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限额标准为本市行政区域内80元;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含省外)100元。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需护理人员护理的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由用人单位负担,不列入工伤基金支付。
(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
(三)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费用:
1.医疗费;
2.残疾辅助器具费;
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发生的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