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8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互挤占和调剂。市、各县(市、区)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全部上缴市级国库,由泉州市财政局按月全额核拨至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由市级核拨,用于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其他费用的支付。
四、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行政确认职权下放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当事人对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工伤认定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该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申请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和落实省级调剂金制度。储备金按不低于泉州市当年征收工伤保险费一个月的额度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并入储备金。储备金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出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泉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
泉州市每年按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上解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需要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补贴的,由泉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由市财政部门拨给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再根据工作量将相应的工作经费分别下拨各县(市、区);市、县(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经费仍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对当年基金管理及扩面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市级财政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具体方案由泉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六、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一类至八类行业缴费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劳务派遣适用四类行业基准费率,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征收。
单位职工的月缴费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计算;超过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计算。
七、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即支付该单位工伤职工待遇基金总额占该单位同期缴交基金总额的比例)、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事故的严重程度及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两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参与费率浮动;一类行业企业费率不向下浮动。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伤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工伤事故点数表示。每伤及一名职工按下表统计点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