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2)

国家政策2018-08-28王新老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六条 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6000元。

第二十七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并可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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