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为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满足市民居住需求,提升居民幸福感,会上决定对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涉及缴存、提取、贷款等多个方面。
此次调整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收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将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在淄博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值得关注的是,会议决定将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到农村创业创新的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纳入缴存范围。
调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租金水平逐年提高,为解决租房职工的实际困难,同时结合2017年淄博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价格标准以及商品房市场租金水平,决定提高2018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具体调整幅度是,主城区(含高新区)租金价格由7.0元/㎡提高到8.0元/㎡、其他区县由7.0元/㎡提高到7.5元/㎡为最高上限。以家庭为单位,租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以内,作为确定职工租房的提取额度。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淄博市主城区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在加装电梯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年内,职工可按实际支出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在公积金贷款方面,为体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平性,适应国家“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控要求,决定对一、二套住房实行差别化贷款等政策。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