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长时间不能离开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经医疗机构证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1天的带薪休息。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七条在女职工孕期和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经医疗机构诊断确实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1小时,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发生死胎、死产,享受75天产假。
女职工终止非正常妊娠(如宫外孕、畸胎等)可享受流产假待遇,按前款规定执行。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夫妻,女方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10天陪护假。
第九条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支付其产假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因用人单位违法未参加生育保险导致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女职工妊娠期间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第十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按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