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哺乳假最新规定【集锦】

新政策2018-06-20李天扬老师

2017年北京市哺乳假最新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婴儿满1周岁后身体特别虚弱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无明确延长时间规定)

3、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2个月;

工资待遇:因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延伸阅读

北京女职工产假、产前假待遇等详解

【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晚育假、护理假】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1、晚育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2、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工资待遇: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不休奖励假(30天)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产前假】

1、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北京市无明确休息时间的规定)

工资待遇:视为正常提供劳动,工资正常发放。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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