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部队接兵干部必须在当地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工作。对部队需要的一些有文体特长的青年,在符合征兵政策、规定和各项条件的前提下,审批定兵时,在所接新兵的任务数内,可适当予以照顾。凡是不符合征集条件和政策范围的,不得批准入伍。
(4)、军队招收专业文体队员不属于征兵范围,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关于专业宣传队、体工队和军乐团招收新队员的通知》的精神执行,即:各专业队招收新队员须持各总部、军区、军兵种政治部的介绍信,经省、市、自治区政府同意,在当地政府和青年所在单位协助下进行。录取的新队员分别由各大单位政治部审查批准参军,并发给证明书,这些人员一律不得办理义务兵入伍手续。
专业宣传队、体工队和军乐团队员,如因政治、业务和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留队需作复员、转业处理者,应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地方给予适当安置(所在区街道接收,派出所负责入户)。市、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接收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