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委托专门机构,通过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相结合的办法,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决定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500户以上(含500户)的,应当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项目还应提供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二)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及征收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三)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征收补偿费用证明。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齐全后,应及时组织审查,并在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住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并根据调查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在该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物价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明显区域内及同级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提交意见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