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重庆老年人补贴政策发放标准(3)

国家政策2018-08-18李一老师

第十条养老服务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委办将不定期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情况,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5)。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老龄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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