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本市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一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另加20%奖励。
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最小基本户型为40平方米,其他户型以各征收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所确定的为准。增加面积的结算方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含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折算后面积)不足就近靠近户型面积的,就近靠近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价格结算。
(二)在应就近靠近户型增加面积部分之外,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的新建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二十四条征收具有合法产权证照(含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还一点二”进行补偿,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征收无合法产权证照并具有居住功能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经市规划部门认定,属1984年前(含1984年)建造的住宅房屋,按照“征一还一点二”进行补偿,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二)经市规划部门认定,属1984年后2001年前(含2001年)建造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4比例系数折算面积,折算出的面积按照“征一还一点二”进行补偿,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三)经市规划部门认定,属2001年后2007年前(含2007年)建造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46比例系数折算面积,折算出的面积按照“征一还一点二”进行补偿,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四)征收自建公助房屋经市规划部门认定为2001年前建造的,应由出资单位出具产权放弃证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出具台账,由征收实施单位查证确认,按照“征一还一点二”进行补偿,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如不能出具前述规定手续,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予以证明后,由征收实施单位查证确认,按照“征一还一点二”进行补偿,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