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征收范围内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市、区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一个独立征收地块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或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为高、中风险的,应当经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及时存入征收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区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六条市、区政府公告征收决定时,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以公告等形式,在市、区政府或市、区征收部门公开网站上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参与报名且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同时告知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报名参与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5日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将选定结果书面告知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5日内没有进行协商,或虽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由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组织选定并公布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对市、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补偿
第十八条市、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房屋征收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被征收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金领取证、具有四平市正式独立户口、符合住房最低保障条件、未享受过最低保障优惠政策、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成协议并搬迁的,予以优先住房保障,具体标准按四平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