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确需征收的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八)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结论。
第九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未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由市发改部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补充审议后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工商、金融、公安、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违章建筑由市规划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市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完成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的产权人、建设年限、用途等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政府召开征收项目合法性审查会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配合的,市、区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街道、社区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由街道、社区予以见证。
调查登记和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条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登记和认定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区政府。
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事先征得市房屋征收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时,应当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发布邀请参与房屋征收评估的报名公告,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布公告的政府所属房屋征收部门报名;
(三)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