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区、铁西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监察、审计、公安、工商、价监、金融、税务、公证等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在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管理下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改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作出答复。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市、区政府决定制度。
各开发区的房屋征收,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铁东区、铁西区政府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所在区政府作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区政府对拟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召开合法性审查会议,确认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并形成审查结论;
(二)市发改部门确认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认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已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过科学论证;
(三)市规划部门确认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并经过科学论证;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的土地用途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过科学论证;
(五)市、区财政部门或专户存储银行出具确需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存储到位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