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3)

国家政策2018-08-11三水老师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对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以及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范围内的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拆迁人没有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适用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和拆迁代管房产时,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协议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房屋,不得影响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公用设施。

第十五条 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梁、河道、防洪墙、给排水设施、广场、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本身占地需要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应服从建设需要,按工程建设要求,保证按期搬迁。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并须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按照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审核的概算资金额度存储;实施拆迁时,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金额多退少补。

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产权调换的,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拆迁补偿安置金额拨付。

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工程形象进度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基础完工拨付20%;主体施工每完成1/3工程量拨付10%;工程封闭拨付20%;工程竣工拨付20%;产权调换房屋入住一个月后,拨付剩余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本金和全部利息。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下列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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