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4)

国家政策2018-08-11王新老师

(三)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意见不一致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八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成新、装修、配套设施等因素,以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以货币形式偿还给被拆迁人。

拆迁人必须按照协议的价格,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费。

第十九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结清被拆迁房屋与所调换房屋的差价,并由拆迁人以房屋形式偿还给被拆迁人。

用于产权调换的期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注明安置地点并附所调换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标明栋室号和详细尺寸。拆迁人未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给被拆迁人房屋的,超过协议规定尺寸的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不承担新增加面积的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少于协议规定尺寸的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照安置地估价时点商品房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补偿给被拆迁人。

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证手续由拆迁人负责办理。所有权证手续必须在被拆迁人入户后9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条 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标注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产籍登记卡标注的为准。

估价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已协商一致的,可不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必须选择具有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

拆迁当事人应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选择评估机构,并订立委托评估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选择不同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两个评估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评估结果被告知后5日内,可委托具有拆迁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又不委托重新评估或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作出鉴定。拆迁主管部门以鉴定结果作为裁决依据。费用由评估结果有误方承担,评估结果无误的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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