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5)

国家政策2018-08-11三水老师

无证住宅被征收人应当保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房屋状况的真实性。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补偿或安置的,一经发现,所订立的补偿协议自行废止,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追回违法所得,无证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根据无证住宅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给予货币补偿或安置: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无证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原房屋重置价格予以补偿;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用房的,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屋,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部分按新安置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无证住宅被征收人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可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安置房屋成本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2011年9月3日前建造并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无证住宅,按原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偿;确实在此房长期居住且为唯一住房的,可提供一套廉租住房予以安置,原房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征收被征收人自接的偏厦、门斗等建筑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标准予以补偿;非民用烟囱等构筑物,按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对被征收人的附属设施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有线电视,每户300元;

(二)电话,每部迁移费100元;

(三)动力电,每千瓦270元;

(四)燃气设施,每户1500元;

(五)其他地上附属设施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

第二十九条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费低于460元的,按460元计发。

第三十条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费:

(一)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计发;

(二)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标准计发;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