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规定(3)

国家政策2018-08-04李一老师

四、相关政策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发放的津贴补贴中,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发放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岗位性津贴、乡镇工作岗位补助和女职工卫生费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外,其他各项津贴补贴和原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均已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单独发放。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即冬季取暖费补贴、职工交通补助费、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等项目,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今后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自行建立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三)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四)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发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退休人员的待遇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分配,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原按青人薪字〔2006〕467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停止执行。

五、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根据事业单位类型不同,仍按现行经费负担比例,分别由财政和单位承担,财政部门在安排经费时,仍按绩效工资实施前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构成项目及标准核定。由财政负担的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部分,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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