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比重一般为70%—40%,设青海津贴和生活补贴两个项目,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事业单位的公益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比重一般为30%—60%,单位可结合实际设立岗位津贴、工作量补贴、业绩考核奖等项目,也可在考核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方法。对考核分配制度比较完善的事业单位,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需要,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重。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搞活内部分配。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注重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主要领导与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