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规定(4)

国家政策2018-08-04三水老师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六、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州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加大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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