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10)

国家政策2018-07-29王新老师

逾期满一年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发给5元。

第五十一条拆除生产、经营性用房,区别以下情况给予补助:

(一)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且需由拆迁人回迁安置的,按被拆除房屋建筑

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同时按拆迁时在岗职工每人一次性发

给停产、停业损失费100元;

(二)一次性搬迁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一般掌握在被拆迁单位拆迁时实有人数六个月左右的基本工资之和;

(三)搬迁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发给,过渡性搬迁的

按二倍计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予以警告、责

令停止拆迁,并按国家、省《条例》、《办法》的规定予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四)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拆迁公告所规定的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

限的

(五)擅自扩大或缩小批准拆迁范围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违反拆迁协议规定,拒绝腾退周转房的,

由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腾退,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周转

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0.5-1元的标准予以罚款,直至腾退。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出具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款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分成。

第五十五条受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房屋

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威胁、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