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以双方没有劳动合同为由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此时单位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只能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拒绝则当即与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切不可任由事实劳动关系形成。
4.负责人事管理的相关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北京地区,负责人事管理的相关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是不支付双倍工资的,除非该相关人员能够证明其曾经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并被用人单位拒绝。负责人事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同于一般劳动者,且其工作职责就包含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自身过错,并不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因此不能苛责于用人单位,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无需按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支付双倍工资。
5.法定顺延情况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第四十二条情形出现的时候,即便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自然终止,需要顺延到该条规定的情形消失后方可终止。那么在此种情况下,顺延期间劳动合同已经届满,需不需要签订新的合同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不要支付双倍工资呢?
我们认为,既然合同已经终止,劳动关系理应终止,只是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导致在特殊情形下劳动关系得以存续。因此,此时不需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动合同自然顺延至情形消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就是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此时不应过分苛求用人单位,应切实实现《劳动合同法》的双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