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危房改造政策解读(10)

国家政策2018-06-30王华老师

8.市政府督查办:负责督促检查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

9.市审计局:负责对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审计。

10.市监察局: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1.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需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1.实行项目专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省的有关要求,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跟踪,并及时将信息及年度报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建立专项档案,逐户登记造册。

2.加强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危房改造农户“一卡(折)通”账户,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具体拨付程序由各县(区)自行制定,对不在危房原址上建新房的改造对象,必须在同时具备新房建成验收合格和拆除原危房两个条件,才能全额拨付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资金公示制度,加强资金拨付管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改造对象。要不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绩效评价。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省督查到县、市督查到镇、县督查到村、镇督查到户”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加强对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督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将视具体情况对当地政府实行督办、约谈、通报批评,并定期对各县(区)工作进度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每月开展一次自查,主动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乡镇每半个月开展一次自查并根据工作实际实施动态检查。对工作进度滞后的乡镇要加强专项督办,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动态检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农业(扶贫)、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督促各县(区)严格执行改造进度月报制度,及时掌握全市改造进度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以及各级政府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考核的参考依据;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扶持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得力、完成工作任务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