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解读(8)

国家政策2018-06-28李天扬老师

第四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定期逐级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四十三条招标节余和工程决算审计审减资金须继续用于本年度项目工程建设。

(一)使用招标节余和工程决算审计审减资金实施项目工程,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实施方案须报市级农发机构批准、实施计划须报省农发办批准;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须报市级农发机构批准、实施计划须报省农发办备案确认。

(二)该项目工程由原施工单位实施的,须签订补充合同;由新施工单位实施的,须履行招标程序。

(三)该项目工程须在项目立项次年8月底前完成。

第四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一)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

(二)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和省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付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建设期内竣工并达到验收标准后,由县级农发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市级农发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评价报告,在此基础上向省农发办报送验收总结报告。省农发办按照一定比例抽验。

(四)建设期内未竣工的项目,县级农发机构须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及竣工期限承诺书,由市级农发机构批准,报省农发办备案。

(五)竣工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综合绩效考评体系。

第四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市级验收合格后,须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一)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三)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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