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解读(7)

国家政策2018-06-28李天扬老师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成后,应使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实现设备更新、技术升级、规模扩张和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应与项目区农户建立密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第三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为申报项目并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乡镇政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家庭农场等。

县级农发机构应与项目法人签订法人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须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三十八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设内容调整,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土地治理项目: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须在项目实施方案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100万元以下的,须在项目实施方案重新审定后报经市级农发机构批准,报省农发办备案、确认。

(二)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的,须在项目实施方案重新审定后由省农发办批准,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

(三)所有项目建设内容的调整须在项目立项次年4月底之前完成,逾期将逐级收回财政资金,统筹用于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十九条年度项目进行变更或终止,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年度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的,须在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前报省农发办审定,逾期由省农发办收回省级以上财政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重新择优立项。

(二)项目变更或终止经批准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法人,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上缴省级以上财政资金。

(三)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由项目法人自行负担。

第四十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推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招标。

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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