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切实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做到资料收集齐全、归类清晰,装订规范,查阅方便,专人负责,专柜存贮。
第四十七条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地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可以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第四章奖惩
第四十八条省对各市、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奖优罚劣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对考评成绩突出的市、县进行通报表彰,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考评成绩差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适当扣减项目和资金基数。
第五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规定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复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的;
(二)项目建设期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
(三)滞留财政资金,超过资金拨付时限的;
(四)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
(六)财政资金报账支出以现金支付、使用不合格发票或者白条入账的。
第五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外,还将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所在市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并暂停直至取消相关县开发县资格。
(一)因审核、监管不力,致使项目单位套(骗)取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
(二)市、县财政部门存在弄虚作假套(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资金和项目管理违规违纪行为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各市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