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章另一个重大变动是把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界限,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改为“六周岁”。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们的孩子从上小学开始就要参加很多民事活动,需要实施各种各样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乘坐公交,购买各种文具、玩具和生活用品,现在很多小孩玩手机游戏、网购等。按照原来的规定,年满十周岁之前为无行为能力人,进行这些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既不可能也不合理。学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将十周岁作为限制行为能力起点是不适当的。学者建议的修改方案有两个,一是维持行为能力的“三分法”,只是将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适当降低;二是把民事行为能力“三分法”改为“两分法”,只规定完全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从现在的草案看,立法机关采纳的是第一个方案,其优点是对原制度变更不大、可能比较稳妥。这一方案也有缺点,现在网络时代,不满六周岁的孩子参与民事活动也很常见,三四岁、四五岁的孩子玩手机、玩游戏、玩网购,难道都要求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都认定为无效?如果采纳“两分法”,不仅符合民法发展最新趋势,这些难题也就迎刃而解。
值得注意的是,在监护制度这一节中,把原来的精神病人的概念取消了,并新创成年监护制度。中国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带来所谓“人口红利”消退,而且带来很多社会问题。例如新闻媒体上经常报道的电话诈骗,上当的大多是老年人,甚至还有退休老教授受骗的案件。因为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往往智力衰退,难于判断真假,容易上当受骗。此外,老年人往往难于照管自己的财产,生活需要人照顾,医疗、保健等问题需要有人帮助其决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是创立成年监护制度,为智力等有障碍的成年人设置监护人,由监护人来照顾她的生活,管理他的财产,帮助他理财,及决定他的看病、住院、手术、疗养等重大事项,并充当他的代理人。成年监护制度,规定在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另在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成年监护的基本原则:“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成年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必须严格遵循此项基本原则。此项基本原则,体现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政策目的,及其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区别。
请注意第二十九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事先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这是成年监护制度所特有的监护人决定方式,称为意定监护。即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智力正常的时候,预先选定自己信得过的亲人、友人或者社会保障机构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待自己将来年老智力衰退时,由自己选定的人担任监护人。意定监护的特别重大意义在于,由成年人预先选定自己信赖的亲友和机构担任监护人,将更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切实贯彻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政策目的,当然也可以减轻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工作量。应当指出,本条在制度设计和文字表述上稍嫌粗糙,有必要进一步斟酌完善,例如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属于特别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规定必须订立书面协议,并经公证生效。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当初认为值得信赖的人,在经过若干时间之后可能被认为不可信赖,应当允许指定人在自己智力正常时撤销该协议,另外选定监护人,或者指定人已经智力衰退,由其他亲友或者社会保障机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并另行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