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六盘水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7)

国家政策2018-06-25李一老师

第三十九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一条接受委托的拆迁代办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实施村民房屋拆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1月15日发布施行的《六盘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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