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六盘水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5)

国家政策2018-06-25李一老师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或相同区位按规划要求修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性质相同的房屋,被拆迁人要求以产权调换方式回迁的,拆迁人应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需拆迁的住宅房、非住宅房,应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

(一)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决定,拆除房屋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城市规划批准建设的道路、桥梁、涵洞、排污、防洪等市政工程设施。

按规划需保留的学校、幼儿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应在原服务辖区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或按不低于原用地面积配套修建。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三十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的最低标准户型,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按市场价结算。被拆迁人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最低标准户型的,产权调换房屋45平方米以内按成本价结算,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第三十一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定抵押或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第三十四条拆迁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对有合法用工手续的待工人员,应按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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