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为促进征地工作,从财政经费安排征地补偿费总额5%的征地工作经费和5%的不可预见费,由征地单位统筹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2009〕104号)与本《规定》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1〕181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征地统一年产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2.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表
3.常见中长期经济作物(青苗)补偿标准表〔(1)-(5)〕
4.常见林木补偿标准表〔(1)-(2)〕
5.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
6.各类建筑材料和装饰物补偿标准表〔(1)-(6)〕
7.临时过渡安置补助及拆移补偿标准表
8.被拆迁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比例表
9.常见淡水、海水养殖生物补偿标准表
10.花卉苗圃迁移补偿标准表
11.常见景观树木补偿标准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