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未经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分配,1982年5月14日后违法占地建成的住宅房屋实际建筑占地按评估地价的70%补偿。
2、非住宅房屋(副屋)建筑实建占地按评估地价的40%补偿。
3、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实建占地按48000元/亩补偿。
4、村庄内除上述地类以外的土地如空地、通道、晒场地等按41040元/亩补偿。
(二)建设用地调整安置
1、安置办法
(1)统一规划,在批复的规划小区内集中安置。
(2)按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顺序自行选择安排,多户同时办理的,抽签确定优先权。
(3)统一办理报建手续,由被安置者自行建房。
2、安置标准
(1)宅基地
在安置小区内统一规划60m2、80m2、100m2(红线面积)三种规格的安置住宅地,根据农户被征用的宅基地合计面积数确定其安置面积。
被征面积小于或等于60m2的,给予安置60m2;被征面积大于60m2、小于或等于80m2的,给予安置80m2;被征面积大于80m2,小于或等于100m2的,给予安置100m2;被征面积大于100m2的,给予安置100m2,超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2)非住宅房屋(副屋)建筑及临时搭建简易棚占地给予作货币补偿,不予用地安置。
(3)村庄内空地、天井、晒场地、道路等以安置小区内统一规划的道路安置。
(4)村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占地按被征用同等面积安置。
3、差价互补
(1)根据被征建设用地货币补偿标准与安置用地规划建成条件下的评估价格互补差价。
(2)征用村庄内道路用地先全部给予货币补偿,再由安置用地者按同等标准承担安置小区道路的征地成本,承担面积算至周边道路中心线。
4、安置区内的规划道路、给排水、供电主干线工程和平土工程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承担建设;住宅房屋建设和安装水电入户费用由被安置户自行承担。
二、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给予被拆迁户房屋补偿安置、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安置。
(一)补偿安置
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两种形式,由被拆房屋所有权人按相关条件自主选择。
1、货币补偿
根据被拆房屋结构类型,按市场重置价格乘以成新程度计补,成新程度低于50%的,按50%计补(各种类型、结构的房屋,其重置价格统一由具有合法资质的计价机构按征地公告当时的市场材料价格进行测算,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