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土地转让。
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上述事项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
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延长暂停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六条新区管委会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事项,向被拆迁人公告。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新区管委会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从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据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
给予过渡期补助费补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九条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新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一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第十条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由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或统一规划的统建房两种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一条房屋及附着物货币补偿。以《昭通市城市规划
区建设用地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昭政发〔2004〕
39号)为基础,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考虑
现行物价因素基础上,结合现行评估时点,分类提供评估基价,计算房屋及附着物补偿金额,一次性进行货币补偿。
房屋占地补偿的标准,按片区征地价款计算。
第十二条提供统建房安置的,统建房的优惠价面积应符
合宅基地补偿价面积计算规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并与统建房的优惠价款相互结算差价,多退少补。但是,超出优惠价面积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