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乡村教育发展实际需要,在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指导下,依托省内师范院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鼓励有志青年投身乡村教育事业,力争使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学能力水平得到稳步提升。〔各县(市)区级政府〕
3.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认真落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锦教发〔2015〕8号),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推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深入开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根据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乡村学校岗位设置方案,预留部分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聘任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的教师。在高级教师职务、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评选工作中,要将在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工作经历作为重要的评选标准之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
4.鼓励优秀教师到乡村支教。继续做好城乡学校手拉手帮扶与支援工作,丰富帮扶内容,完善对接方式,建立联动机制,提高支教效果。加强市级名师工作室建设,鼓励各县(市)区建立县级名师工作室,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要建立5个以上市级名师工作室,各级名师工作室组成成员均要有乡村教师代表,发挥好对乡村教师示范带动作用。各县(市)区每年要组织在职的省特级教师、省市学科带头人和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到乡村学校开展巡回讲学、定期支教、示范教学等活动。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要运用市级教育公共资源服务平台,组织学科带头人等名师按照课程设置要求录制培训课程,对乡村超员学科教师进行转岗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增强吸引力,保障和提高乡村教师合理待遇
1.依法保障和提高乡村教师合理待遇。各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并逐步提高。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