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被拆迁人违反拆迁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到期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拆迁管理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可并处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周转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3元的罚款,直至退还周转房。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按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辱骂、殴打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拆迁人员,阻碍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