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搬家费补助,以四口人为准,每户200元,每啬一人加50元,营业用房、仓库、厂房和办公室的搬家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支付,对已经过渡安置的,待固定安置搬迁时,可再发一次搬家费。
被拆迁人参加拆迁会议,按实际参加天数计算;住户搬家假期不得超过三天,由拆迁办出具证明,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按公假处理,不影响单位评比和奖励等。
第四十一条 过渡期限的住房安置,原则上由被拆迁人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在过渡期限内,由产权单位或住房所在单位自行解决住房的,按原住房的建筑面积,由拆迁人每月每平方米付给产权单位或住户所在单位2元补助费,至正式安置住房为止。过渡期限暂定为一年半。鼓励被拆迁户投亲靠友解决过渡期住房,凡自己解决过渡期住房的,补助费应付给被拆迁户。
产权单位或住户所在单位无力安置被拆迁户过渡期限住房的,拆行人要统筹安置,住户不得拒绝,应按指定的位置搬迁。凡拆迁人已作过渡安置的,不再发给过渡期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非居住用房过渡期限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在过渡期限,按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付给2.5元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有关协议,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过渡住房的,过渡期满被拆迁户应及时腾退用房,迁往指定的安置用房。
第五章 奖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被拆迁住户和单位搬迁时间定为七天,提前完成搬迁任务的,给予奖励。提前一天,四口人以内的住户奖励60元,每增加一人增加10元。营业用房、仓库、厂房、办公室的搬迁,提前一天每平方米奖励1.5元。计发搬迁提前奖应从缴验空房之日算起。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超过迁期一天扣发全部搬迁费三分之一,超过三天扣发全部搬迁费,超过三天以上按实际超过天数超一天加收误工赔偿费20元,由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扣缴。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视期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锁有关证件、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