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凭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被征收人参考。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同一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等相关资料,并协助实地查勘。
被征收人拒绝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的,房屋征收评估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区域内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最低值计算,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
对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房地产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提出书面的复核评估申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小组由申请鉴定人从评估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3人以上单数组成。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多种类型房屋。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