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2)

国家政策2018-08-31王新老师

适时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统筹考虑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保险缴费、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稳岗需求等因素,拟自7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由1850元调整为1950元,每月增加100元,增长5.4%。继续开展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加大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力度

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以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职工发展为主线,以新兴产业、新注册企业、新来津企业和非公企业为重点,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作用,调动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地方商会积极性,分类推进集体协商,努力扩大协商范围。通过丰富服务内容、弘扬先进典型,规范审查程序、简化协商手续,搭建对话平台,提升协商能力,做好全方位、全过程指导服务,提高协商质量。2016年,开展集体协商企业达8万户,覆盖职工205万人。继续发布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完善收入分配秩序,科学合理提高职工收入水平。

提高公交司机待遇水平

根据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要求及公交“八大工程”任务部署,用三年时间将公交驾驶员收入提高至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016年,市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用于补贴公交驾驶员增资。

继续提高我市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按照国家部署,及时做好我市调整实施工作。

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待遇标准

一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670元增加到730元,人均增加60元。二是提高部分乙类药品报销比例。从2016年起对住院医疗费中29个乙类药品的个人增付比例由15%下调至10%;27个乙类药品由10%下调到5%。三是推动低价药品价格改革工作。将1300个低价药纳入社区医保报销,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为75%,较二、三级医院分别提高10%和20%,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负担。四是提高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从850元提高到1080元,并按规定提高医疗费报销比例。

统筹调整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一是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惠及31万城乡居民。二是稳步提高工伤待遇水平。适时适度调整伤残津贴、退休工伤人员补贴等待遇标准。依据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标准。加强康复权益告知,积极开展日常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专项康复训练,促进工伤职工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三是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自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月人均940元调整为月人均1030元,增加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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