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开发商未协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建设用途、开发建设商业用房并已交付买受人占有的,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按商业性质用地标准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占地范围内商业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