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土地使用权续期说明

写作模板2018-07-22王华老师

居住用地的续期因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利益而备受关注,月19日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通过官方微博对深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

土地使用权

4月19日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通过官方微博对深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目前深圳需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最短仅20年

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表明,深圳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

1988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实施,条例明确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三种方式,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仍不得超过50年。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条例再次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

更改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

1995年9月15日深圳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将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更改为70年。1996年,深圳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规定凡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在1998年9月18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规定,自出让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顺延即可,不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其中需变更产权的,在办理变更产权手续时确认、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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