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征收土地补偿安臵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45日内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示。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臵、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臵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应安臵人员的具体安臵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臵的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实施进度,对征地项目的拆迁、补偿和人员安臵、住房安臵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征地项目实施完毕后,征地成本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支付渠道扣留(规费)或拨付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再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按《征收土地补偿安臵方案》实施。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审查公布,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每亩耕地的安臵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