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乡村教师补贴标准,衡水市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补助计划(2)

国家政策2018-08-13王华老师

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落实《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切实推进教师校长交流改革。交流到乡村学校的教师校长在乡村工作期间享受与当地学校教师校长相同的乡镇工作补贴和生活补助。今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出台《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实施方案》,7月份开始全面试点。明年全市全面推开实施,到2020年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

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在试点基础上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为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各县市区要探索建立优秀骨干教师巡回授课制度,即在优秀骨干教师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同时,鼓励在本区域内巡回教学,各县市区可制定巡回教师授课补贴办法。

建立落实乡村教师工作激励机制

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实施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我市六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参照《河北省教育厅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精神,为乡村教师发放生活补助,每年发放10个月,暂定人均每月300元,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各县市区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制定具体补助发放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须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我市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县域内统一缴费和补助标准。

职称(职务)评聘进一步向乡村学校倾斜。严格执行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降低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提高乡村中小学校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在规定的比例上限内上浮2个百分点。及时和省有关部门提出的有关乡村教师的倾斜政策实施对接,加大对乡村教师的倾斜支持力度。

积极实施乡村教师帮扶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因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进行临时救助,具体救助形式、金额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为学校捐助资金,用于帮扶农村困难教师。切实推进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工作,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每年编制乡村教师体检专项经费预算和乡村教师体检方案,每年为乡村教师组织一次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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