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拆迁的祖遗户,一般只给予货币补偿,确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组、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经管委会批准可以按成本价购买100平方米以内的居住用房。
第十六条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对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的被拆迁人(祖遗户除外)并且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每人8万元的安置补助费,并给每人产权调换30平方米的居住用房,配套建设15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被拆迁人所属的宅基地范围内的主体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等均不再补偿,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被拆迁的村两委会原办公用房面积小于或等于安置社区管理用房面积的,不再补偿,只对地面附着物进行补偿;被拆迁的村两委会原办公用房面积大于安置社区管理用房面积的,其中评估价格最高的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再补偿,只对超面积部分和地面附着物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不予安置补偿:
(一)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无合法手续的房屋;
(二)租住户、房屋产权的非法所有人、在非住宅房屋内居住的空户、挂户和插户。
第十九条安置房的分配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由村两委会组织予以实施,拆迁人在安置房位置确定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因房屋设计原因,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房面积的,由拆迁人按照区内限价房标准价给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按照区内限价房标准价补缴购房款。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无法亲自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的,应依法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手续;拆除有争议的房屋,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明确产权或共同提出补偿安置意见;拆除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解除抵押权或重新设定抵押权并向拆迁人提交抵押变更协议。
自拆迁村庄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拆迁人未按前款要求提交有关文件的,由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出勘查记录,在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先行实施拆迁。
第四章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置住宅房配建50平方米-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同的户型,应安置住宅面积与设计户型面积差不得超过10平方米。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应高低层搭配。
第二十三条安置用房建设应当符合高新区城市规划,按照环境优美、规划科学、设施齐全的原则实施。房屋户型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代表依照本办法商定后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