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一)征用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二)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
(三)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包括鱼塘)、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土地,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六、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附表三执行,地上附着物参照《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标准若干规定》执行。
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七、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平均年产量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已发布征地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但尚未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九、本暂行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