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配合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⒉在禁行区域主要路段设置交通指示牌,提示车主按限行通告通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县(区)
人民政府
3.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落实执法主体责任。在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禁行区域内设置检查点,严格处罚违反禁行规定的机动车,同时,利用公安部门现有监控设施进行自动抓拍比对,逐步建立非绿标车处罚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五)严格营运管理
1.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禁止办理营运黄标车转入我市的营运手续。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2.每年开展一次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两次出租车、公交车重点检查行动,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3.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对未经市环保局审核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申请新增营运资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六)严格检验管理
1.2015年10月1日起,全市在用机动车排气实行工况法检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2.严格机动车检验过程管理,建立机动车安全、环保检验机构和营运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常态化监管机制;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对检测设备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检测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
(七)严格经营行为管理
加强报废车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公安局
(八)做好油品升级保障工作
⒈推广与阶段性标准相配套的车用燃油。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全面供应国IV车用汽、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油、柴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安监局